混合销售的销售额如何缴纳增值税 请问增值税中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应当如何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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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的销售额如何缴纳增值税

请问增值税中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应当如何区分?

请问增值税中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应当如何区分?

肯定不是一个意思
  1.混合销售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五条第一款,一
  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2)《细则》第五条第二款,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3)《细则》第五条第五款,本条第二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综上所述,在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时应注意三个“一”。
  ①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
  ②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③混合销售只征收一种税,即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
  2.兼营非应税劳务
  《细则》第六条,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综上所述,把握兼营非应税劳务时注意三个“两”。
  (1)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包含两种业务,即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2)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即货款向两个以上消费者收取;
  (3)两种行为如分别核算,分别征收两种税,即增值税和营业税,对兼营的行为不分别核算或不准确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
  3.举例说明
  第一种情况:某公司生产销售防盗门,2010年5月销售给B公司取得不含税收入20000元,同时负责为其安装,取得不含税劳务收入6000元。
  第二种情况:某公司生产销售防盗门,同时兼营门的安装业务。2010年5月销售给B公司取得不含税收入20000元;2010年6月为C公司安装其自购的防盗门,取得不含税劳务收入6000元,该公司生产销售与安装业务能分开核算。
  分析:第一种情况公司的销售和安装业务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两项业务的款项只向B公司一家单位收取;公司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企业,因此对此项行为只征收一种税,即增值税。第二种情况公司的销售和安装业务发生在不同月份的两项销售行为,一种是销售货物行为,另一种是销售劳务行为;两项销售行为的款项是分别向B公司和C公司两家单位收取的;公司的这两项销售行为能分别核算,应分别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税。

混合销售开票问题?

企业发生了混合销售行为,不知如何正确开票、计算缴纳税金。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企业的财务人员没有明白混合销售的概念和具体的法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有规定:  第六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两大流转税对于混合销售都做了明确规定,即“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并对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纳税予以明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缴纳营业税,税种只有一种,那么发票就只能是一种,不能分别开具。  对于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可以分别开具增值税发票和营业税发票,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营业税。  财务人员理解了上述规定就能够正确的开票和纳税了。